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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文具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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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14-9-12  阅读1375次

 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》,减少鼓粉盒在生产、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,促进环保产品的使用,制定本标准。
  本标准参照日本环境协会环境标志事务局“生态标志种类NO.132”《鼓粉盒Version1.5 2008》标准制订。
  本标准对鼓粉盒中有毒有害物质及环境设计、回收与再利用和公开信息提出了要求。
  本标准规定了鼓粉盒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、基本要求、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。
 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成像方式的打印设备所使用的,由新零件,或新零件和再使用零件全新制造的鼓粉盒。本标准不适用于打印媒体介质尺寸规格为A2(594mm*420mm)以上(含A2)的打印设备以及打印速度大于70(页/分钟)打印设备所使用的鼓粉盒。
 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。
 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减少人造板及其制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,保护环境,制定本标准。
  本标准对人造板及其制品所用原材料、木材处理时的禁用物质、胶黏剂、涂料、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TVOC)释放率、甲醛释放量提出了要求。
  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及其制品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、基本要求、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。
  本标准适用于人造板、地板、墙板等产品。
 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。
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《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》(HBC 17-2003)废止。
 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减少文具产品在生产、使用和废弃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,制定本标准。
  本标准参考了日本环境标志标准《文具/办公用品(1.7版)》(Stationery/Office Supplies Version 1.7)、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(GB 6675-2003)、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(CPSIA)及欧盟指令2005/84/EC等相关要求制订。
  本标准对文具生产过程使用的部分原材料、包装材料及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及禁用提出了要求,同时对产品(包括部件)中可触及材料的可迁移元素、表面涂层总铅、总镉及邻苯二甲酸酯,塑料和橡胶中多环芳烃,纺织物、皮革中可分解致癌芳香胺偶氮染料等规定了限量要求。
  本标准规定了文具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、基本要求、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。
  本标准适用于以办公、学习等为使用目的的文具及类似用品。本标准不适用于砚台和笔类文具。
 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。
 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》,减少喷墨盒在生产、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,促进环保产品的使用,制定本标准。
  本标准参照日本环境协会环境标志事务局“生态标志种类NO.142”《墨盒Version1.0 2008》标准制订。
  本标准对喷墨盒中有毒有害物质及环境设计、回收与再利用和公开信息提出了要求。
  本标准规定了喷墨盒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、基本要求、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。
 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喷墨显像技术设备的喷墨盒,包括新品喷墨盒和再生喷墨盒。本标准不适用于连续打印速度>60(页/min)以及打印速度>70(页/min)喷墨设备所使用的喷墨盒。
 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。